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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建[2005]2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黑人发 [2004]138 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 0451-53643325
联系人:王桂志
特此通知。
附件: 1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
2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推荐人员专业汇总表
3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 、各市(地)申报二级建造师时间安排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5]85 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4]138 号)的要求,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经省人事厅职称处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
(一)申报程序
按照《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并出函,由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上报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 1 )(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 、申请人应在《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封面 “ 申请人姓名 ” 一栏中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 1 )身份证;
( 2 )学历或学位证书;
( 3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4 )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5 )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6 )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 7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8 )对参加编撰并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并作为业绩上报的,应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用 A 4 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使用省建设厅下发申报信息子系统录入数据,并以书面文件和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形式,同时上报。以电子文档上报的内容如下:
( 1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推荐人员专业汇总表;
( 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推荐人员汇总表;
( 3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二、审核
(一)申报单位审查
1 、申报单位的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属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 、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3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 2 ),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 3 )。
(二)主管部门审核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工程管理部门、国资委、中直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 、《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 、《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 、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 、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中的各自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地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人事部门、中直企业人事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 、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从业年限。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中的各自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复核部门出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由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1 、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按专业分别汇总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推荐人员专业汇总表》并形成电子文档。
2 、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 1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 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书面及软盘);
( 3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书面及软盘);
( 4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推荐人员专业汇总表(书面及软盘);
( 5 )《申报表》一式两份;
( 6 )《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 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在聘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受理)。
2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出具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或证书(乡镇系列及企业内部聘的不予认可)。
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的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二级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原省建设委员会)颁发,或同级专业部委颁发的证书。
4 、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03]232 号)规定的 12 个专业即: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专业进行申报。
5 、大型工程是指符合《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附件 3 “ 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 中列明的工程。
6 、中型工程是指符合《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附件 2 “ 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 中列明的工程。
7 、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 “ 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 ” 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 “ 设计、施工 ” 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 、施工总承包是指按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 、施工承包是指按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0 、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符合《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附件 1 “ 专业对照表 ” 中列明的专业。大、中专的专业 “ 专业对照表 ” 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11 、其他专业是指 “ 专业对照表 ” 中除 “ 本专业 ” 和 “ 相近专业 ” 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 “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 时,将所学专业为 “ 其他专业 ” 的人员在备注中注明。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厅局企业中直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
12 、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截止为 2005 年 3 月 31 日。
13 、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记作从业时间;未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 50% 的从业时间。
14 、不在施工、设计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记作本次考核认定的从业时间。
15 、项目经理证书变更,人员工作调动后要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
16 、工程业绩是以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一项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使用。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均可以作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相应工程类型标准。
一项工程业绩分期实施可以累计计算,不同专业工程业绩也可以累计,但是所申请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业绩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国外工程业绩可以申报,但是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要翻译成中文。
17 、申请人应提供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时的任职文件。
18 、参加编撰并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工程标准工作的,每项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标准业绩使用人应该是该标准编制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建设工程标准包括施工技术、设计、管理标准和规范。
19 、竣工验收文件: “ 竣工验收单 ” 、 “ 竣工验收报告 ” 、 “ 竣工备案表 ” 、 “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均予以认可。但是不同历史时期的竣工文件应与当时的名称相一致。
20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应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21 、申报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应在《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每一页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省人事厅、建设厅组成“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 、接收、汇总各地市、各部门申报材料;
2 、召集专家组织考核认定的初审工作;
3 、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 、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认定程序
1 、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 、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 、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15 天。在公示期间,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市和中、省直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10% 。
4 、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 、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建设厅、人事厅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五、其它
(一)各地市、各部门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二级建造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68 号新加坡大酒店 303 室 联系电话: 0451-82336888 转 808 房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4 )。中央直属企业和省直厅局可在申报时间内申报。
(二)本《细则》适用于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
(三)二级建造师认证费 500 元 /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