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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系列人员的学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改革开放、中外交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翻译系列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翻译系列中、高级翻译资格名称:翻译、副译审和译审。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黑龙江省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中、高级翻译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翻译任职资格:

  (一) 大学本科毕业 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 大学专科毕业 7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翻译资格。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副译审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翻译资格 5 年以上。

  (二)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 2 年以上。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译审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译审资格 5 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 外语要求

  (一) 凡申报翻译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第二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凡申报副译审、译审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第二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一) 凡申报翻译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凡申报副译审、译审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翻译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并且能熟练地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能承担现岗位的翻译任务,能理论联系实际地解决本专业中遇到的一般难度的问题。

  (二) 在钻研本专业理论知识和翻译技巧中,成绩明显,在现岗位上是翻译工作承上启下的骨干力量。

  (三) 除外语外了解一门专业。

  二、 业绩与成果

  (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独自发表一篇或合格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 在本专业刊物上发表译文累计 1 万字左右,或经单位采用较有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译稿累计达 3 万字者。

  第九条 副译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具备系统的、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一般的跟踪本专业理论和技巧的发展情况,掌握本专业新词汇的双向翻译能力,特别是较熟练的掌握中译外的翻译与审稿、定稿能力。在中译外方面能发挥指导和培训中青年翻译工作者的作用。

  (二) 具备组织和领导省一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项目的翻译任务,组织领导中等难度的专业著作的翻译任务和审稿、定稿工作的能力。

  (三) 能独立承担专业课题的理论研究,对承担的课题能提出较高水平的论述。在翻译技巧上能认真钻研,有独到见解或突出成绩,在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四) 除外语外,要掌握一门专业。

  二、 业绩与成果

  (一) 取得翻译任职资格后,积极钻研翻译理论和技巧,以优异成绩完成岗位职务所赋予的任务,有一本正式出版的译著(不少于 10 万字)或翻译专著,较熟练的解决本单位相关专业翻译稿件的审稿、定稿任务。

  (二) 参加大型或亲自主持中型以上翻译任务,执笔译稿 15 万字以上,或审稿定稿 50 万字以上,水平与成绩突出,在本行业或本地区有一定影响者。

  (三) 在国际专业会议上任主要翻译,或多次完成难度较大的各学科的口译任务,成绩优秀者。

  (四) 在有关翻译的科研工作中成绩优异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其理论成果为省内专家公认者。

  (五) 翻译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市)级、厅级一等奖两项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译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系统的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巧并达到国内外发展的前沿水平,具备及时跟踪和更新有关知识的能力。

  (二) 在本专业国内外新词汇发展的双向翻译中,具备创新技巧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 在本专业领域中能熟练地承担较多学科的双向翻译任务的指导工作,具备主持有关的大规模翻译任务的组织领导与技术指导能力。如主持和领导大规模引进项目的全套翻译工作、大型国际会议翻译任务的组织领导、大型系列著作翻译的组织及审稿、定稿工作等。

  (四) 在本专业翻译理论科研项目中,有独到见解及创新能力,其理论观点在省内及国内有较广泛的影响者。

  二、 业绩与成果

  (一) 取得副译审任职资格后长期在翻译第一线工作,翻译水平突出,翻译业绩显著,有两本以上(每本不少于 10 万字)正式出版的译著或一本翻译理论专著的主要执笔人。在解决翻译理论或翻译实践的疑难问题中,在审稿、定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得到省内专家公认者。

  (二) 主持领导大型翻译任务,执笔译稿 30 万字以上,或审稿定稿百万字以上,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做出突出贡献,经实践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者。

  (三) 组织领导大型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现场即席翻译任务,或多次完成高难度的政治、技术、文化的口译任务,在对外交流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口译工作者。

  (四) 在有关翻译的科研工作中,有系统的、独到的创新见解,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或省级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其理论成果在省内具有广泛影响者。

  (五) 翻译成果获得以下奖励之一者:

  1 、 获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2 、 获地、(市)级或厅(局)级一等奖三项以上的翻译工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事局主办
牡丹江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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