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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教学、科研的高层次、高质量方面发奋努力,多出人才、多出精品,提高办学水平,结合党校教师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党校教师的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

  中级任职资格:讲师

  副高级任职资格:副教授 高级讲师

  正高级任职资格:教授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 大学本科毕业 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 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被聘助教 3 年以上。

  (三)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或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讲师资格。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

  (一)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 2 年以上。

  (二)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 5 年以上。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教授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 5 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 外语要求

  (一)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教授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一)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教授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 了解主要相关学科的有关学科知识,并基本了解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 初步掌握教学规律,掌握教学实践所必备的教育理论。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承担本学科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 具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三)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被聘助教以来,年平均授课 80 学时。

  三、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二) 参加编写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一部(本人完成一章或文字量 1 万字以上)。

  (三) 省党(干)校系统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的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副教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全面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及发展趋势。

  (二) 了解主要相关学科的有关学科知识及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 熟练掌握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教学艺术。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承担本学科二门以上课程的授课任务,具有较高教学水平。

  (二) 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本学科的某一专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三)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年平均授课 120 学时(高级讲师 100 学时);教学成绩突出,获得过校教学奖。

  三、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四篇(高级讲师三篇)本学科的学术论文;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两篇本学科的学术论文(高级讲师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二) 副主编或主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本学科教材一部。

  (三) 合著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一部,本人承担 4 万字以上。

  (四) 主持完成两项市(地)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一项省级科研课题。

  (五) 两项省级佳作奖(含省党(干)校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级三等以上奖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全面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及发展趋势。

  (二) 了解主要相关学科的有关学科知识及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 熟练掌握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教学艺术,并善于总结教学经验。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胜任本学科二门以上课程的授课任务,具有驾驭教学的水平与能力。

  (二) 具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 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本学科的某一专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四)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年平均授课 100 学时;教学成绩突出,获得过校教学奖。

  三、 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五篇本学科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各发表两篇本学科的学术论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二) 主编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本学科教材两部。

  (三) 独立完成并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合作出版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本人承担 10 万字以上。

  (四) 主持完成两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

  (五) 两项省级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级二等以上奖的主要贡献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依据,论文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及奖励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如发表或出版,在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硕士研究生定职为讲师,其研究生毕业以后的成果在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第十四条 发表或被同级党委、政府采用的调查报告可按相应级别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其教学工作量可减少四分之一。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事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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