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规定 办事指南 评审标准 考试信息 相关下载 咨询建议 县(市)、区专栏
最新动态
办事指南
考试信息
政策规定
评审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出版专业各类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结合出版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中的副编审、编审为高级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正式出版部门,即出版社、期刊社和地方志办公室、党史研究室等单位从事编辑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知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达到的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

  (一)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编辑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二)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编辑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编审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要求

  一、 外语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副编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任现职期间,没有发生过违规违纪的问题。

  (二) 系统地掌握编辑出版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在专业知识方面有一定的造诣。任现职期间,所责编的图书、编发的文章和编纂、出版的方志、党史书籍没有知识性差错。

  二、 工作经历

  图书专业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独立或参与策划、组织的选题被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图书选题计划;②独立编发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图书 1 部以上;③责编、设计或为主策划、组织的图书获国家级图书奖(含提名奖)或两种省部级图书二等以上奖项;④美术编辑的作品参加全国书籍装帧设计展有 1 种以上获奖或获省部级装帧设计评奖一等奖。

  期刊专业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所编期刊在全省期刊质量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二级以上期刊,参评人为主要贡献者;②编发的稿件 3 篇以上被国内外报刊转载或介绍;③编发或写作的文章(美术编辑编发或创作的艺术作品)有 1 项获省级以上一等奖或有 2 项获省级以上二等奖。

  志书专业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独立指导、审定方志、党史书籍 4 部,其中 1 部获省系统以上一等奖;②担任 1 部方志、党史书籍中的主编、第一副主编或统稿、总纂任务。

  三、 工作能力和成果

  (一) 图书专业副编审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书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较准确的判断,并在这两方面无重大失误。每年责编出版图书 3 种或终审图书 20 部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至少完成 10 种图书的装帧设计任务。审读、审发和编辑加工的每种图书都有全面的、中肯的审稿意见和编辑加工记录。

  期刊专业副编审应有较强的编辑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能解决期刊稿件或图稿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每年在本刊编发稿件 30 篇或 10 万字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至少完成 9 期装帧设计任务。

  志书专业副编审应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编辑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量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能较好地解决书稿编辑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任现职期间,至少编纂出版 3 种新志书(本人撰写文字在 10 万字以上)。参与编纂的方志、党史书籍获省系统以上奖励至少 1 项二等奖或 2 项三等奖,其中本人撰写文字应在三分之一以上;或有一篇学术、理论文章获省系统以上一等奖。

  (二) 独立撰写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 1 部( 10 万字以上),或与他人合著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 2 部(按书中明确记载计本人实际撰写总字数 10 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发表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文章 3 篇以上,要求至少有 2 篇为第一作者(含省级出版专业论文评奖获奖论文,要求全部为第一作者)。

  (三) 任现职期间,所责编的图书、编发的文章和编纂出版的方志、党史书籍质量符合国家书刊质量管理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 经岗位培训合格,具有持证上岗资格;任现职期间,实际工作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失误。

  第九条 编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任现职期间,没有发生过违规违纪的问题。

  (二) 全面系统地掌握编辑出版专业理论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国内外某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有较深的造诣。担任现职期间,所责编的图书、编发的文章和编纂出版的方志、党史书籍没有知识性错误。

  二、 工作经历

  图书专业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独立策划、组织的选题至少 1 种被列入国家、省部级重点图书选题计划;②独立编发 2 部以上国家级重点图书;③责编、设计或独立策划、组织的图书获国家级图书奖(含提名奖)或 2 种省部级图书二等以上奖项。

  期刊专业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所编期刊在全省期刊质量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一级期刊,参评人为主要贡献者;②编发的稿件 5 篇以上被国内外报刊转载;③编发或写作的文章(美术编辑编发或创作的艺术作品)至少有 3 项获省级以上一等奖。

  志书专业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独立指导审定方志、党史书籍 7 部,其中获省系统以上奖励 1 部一等奖或 2 部二等奖;②担任 2 部重点方志、党史书籍的主编、副主编或统稿、总纂任务。

  三、 工作能力和成果

  (一) 图书专业编审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在这两方面无重大失误。平均每年至少独立责编出版 3 种图书或终审书稿 20 部以上,美术编辑每年至少完成 10 种图书的装帧设计任务。有较强的组稿和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指导性的修改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编辑、复审或终审的每种图书都有全面的、中肯的审稿意见和编辑加工记录。

  期刊专业编审应有较强的组稿和编辑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指导性的修改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每年为本刊编发重点稿件 5 篇以上或终审稿件 30 篇以上,美术编辑完成全年装帧设计的总体策划和至少 8 期的装帧设计任务。

  志书专业编审应具有很强的主持编纂工作能力,能够主持方志、党史书籍的编纂和理论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文字写作和审稿加工能力,能对稿件提出指导性的修订意见,并解决编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任现职期间,至少编纂出版 4 种新志书(本人撰写文字在 15 万字以上)。

  (二) 独立撰写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 1 部( 10 万字以上),或与他人合著出版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著作 2 部(按书中明确记载计本人实际撰写总字数 10 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发表编辑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理论文章 5 篇以上,要求至少有 3 篇为第一作者(含省级出版专业论文评奖获奖论文,要求全部为第一作者。图书、期刊专业的编审应至少有 2 篇为出版专业理论文章)。

  (三) 任现职期间,所责编的图书、编发的文章和编纂出版的方志、党史书籍质量符合国家书刊质量管理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 经岗位培训合格,具有持证上岗资格;任现职期间,实际工作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失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事局主办
牡丹江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承办

  联系电话:0453-6935084   电子邮箱:mdjrsjzc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