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黑民福函(2008)11号《关于社会福利精神病院切实做好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牡丹江市人事局、牡丹江市民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牡丹江神经精神病医院工作人员2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招录对象
1、国家统招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所学专业与招录岗位的专业需要相同或相近,户籍关系在牡丹江市区的。
2、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钻研业务,作风务实,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疾。
三、招录岗位 数额 条件
1、护理岗位:计划招录14人,报考条件为:国家统招全日制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7周岁以下(1981年1月以后出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基于精神病院护理对象的特殊性,同等条件下,男护士和具有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优先招录。
国家统招全日制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社会在职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被现所在医院聘为护士长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临床医学岗位:计划招录4人,报考条件为:
(1)临床医生招录2人,为国家统招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2年1月以后出生)的社会在职人员。
(2)医学影像医生招录1人,为国家统招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本科学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2年1月以后出生)的社会在职人员。
(3)医学检验医生招录1人,为国家统招全日制临床检验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2年1月以后出生)的社会在职人员。
3、财会岗位:计划招录1人,报考条件为:国家统招全日制财会及相关专业中专和具有电算化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女性,年龄30周岁以下(1978年1月以后出生)的社会在职人员。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和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保卫干事岗位:计划招录1人,报考条件为:年龄在21周岁以下(1987年1月以后出生)的男性复员兵,且为本院在职职工子女。
四、主要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时,考生必须携带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和户口薄,一寸近期照片4张,考生必须亲自到场,一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考生所提供的证件均需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取消报名资格。报名时间:2008年9月22日上午8:30点到下午4:00点,报名地点:牡丹江市人才市场(景福街107号)。报名费15.00元,考务费185.00元。
(三)组织笔试。聘请专家统一命题。护理、临床医学、财会岗位笔试内容为专业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保卫干事岗位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二科的每科为50分,考一科的为100分,笔试时间以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组织面试。笔试后,按照考试成绩情况由考试领导小组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分数段,进入分数段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聘请专家统一设计面试试题,面试内容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反应能力、岗位需要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急应变能力以及仪容仪表,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谈。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录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加面试确定总成绩,按照成绩高低和招考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一并纳入考核人选范围。
(五)综合考察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的拟招录人员,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组成综合考核小组,对拟招录人员所在的学校、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等进行走访调查,并结合与考生本人谈话、调阅档案等办法进行综合考察。
考核加分。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加分:
1、根据招录岗位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加1分;
2、招录的护理岗位,男护士加3分;
3、具有相应专业岗位执业资格的考生加3分;
(六)体检
考核后,按照笔试、面试和考核加分排出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考岗位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按照岗位要求,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可在拟招录人员笔试、面试和考核加分综合成绩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试用
对确定招录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为6个月。被招录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间由市人事局确定其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经与试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试用合同。并将试用人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分别报省民政厅、人事局备案。
(八)调入
试用期满后,试用人员写出试用期个人总结,经该院所在科(室)、病区进行综合评价后,牡丹江神经精神病医院组织民主测评作出鉴定。邀请省民政厅福利处、计财处、市人事局和精神病院相关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试用期表现和民主测评,综合考核后确定调入人员名单。经省民政厅、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调入手续。对在试用期内的试用人员因违犯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造成医患纠纷和不良后果的,解除试用关系,取消调入资格。
牡丹江市人事局
牡丹江市民政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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