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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丢失、破损补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要求,现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丢失、破损补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证办法

  对于丢失证书的,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单位提交《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登记表》3份、登载有证书作废声明(声明中应写明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专业、证书号)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1份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经证书签发单位审核无误后,将上述资料统一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因保管不当破损或填写、打印信息有错误的证书,由证书签发单位填写《打印错误和破损证书统计表》,并连同证书原件一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各地应将补证资料于每年的5月和11月的后两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汇总后,报国家人保部。

  二、其他事宜

  各地在上报丢失证书人员材料的同时,将丢失证书人员姓名、考试专业、考试年度、证书编号录入电子文稿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上发布丢失声明。

  各地在办理证书补发时,须在证书首页右上方加盖菱形补发章。

  附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登记表》(点击下载)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